1980年出生的王某于2023年3月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约,后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渔船从事公海金枪鱼打捞工作,5月因严重晕船(无法进食、吐胆水)、居住在无空调且噪声大的杂物间,且船上无医护人员,在太平洋库克海域自缢,遗体3个月后(8月)返港;同年8月,两公司与王某母亲签订《调解协议》补偿21万元(20万补偿+1万交通补助),但王某家属以“母亲无权代表三个子女签字、赔偿金额过低”为由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2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王某系自缢(无证据证明公司侵权或过错)、《调解协议》经多部门协调无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