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应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使用声号。当船舶在航时,要每隔两分钟鸣放一长声(持续 4-6 秒),以警示周围船舶自己的存在和动向。如果船舶在锚泊状态,要每隔一分钟鸣放三声,即一短声(约 1 秒)、一长声、一短声,以告知其他船舶自己处于锚泊状态。当船舶与其他船舶相遇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鸣放相应的声号。例如,当两船对遇时,要鸣放一短声,表示各自向右转向;当两船交叉相遇时,要根据避让规则鸣放相应的声号,如右舷受他船威胁时,鸣放两短声,表示自己向左转向。在使用声号时,要确保声号设备正常工作,音量足够大,能够清晰地传达给周围船舶。同时,要注意声号的使用时机和频率,避免因声号使用不当而导致误解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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