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证明应由官方认可的熏蒸处理机构出具。证明上需明确显示熏蒸处理的地点、时间、熏蒸剂的种类及剂量、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数量、规格等信息。木质包装材料应在熏蒸处理有效期内进口,一般有效期为 21 天。熏蒸证明的格式通常要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的要求,并且证明上要有熏蒸处理机构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对于不符合规范的熏蒸证明,海关可能要求重新进行熏蒸处理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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