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其具体标准如下:
船舶本身状况
船员配备
装备与供应品
载货处所适货
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应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油污等污染、无气味等不利于装货的缺陷,同时保持货舱舱盖水密等硬件的指标要求,货舱通风系统、排污系统等各个系统都应立即可用。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其具体标准如下:
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应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油污等污染、无气味等不利于装货的缺陷,同时保持货舱舱盖水密等硬件的指标要求,货舱通风系统、排污系统等各个系统都应立即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