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物流中的货物保险理赔流程主要分为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两种情况:
报案:
一旦发现出口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通常是发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其指定的理赔代理人。报案方式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先口头或电话通知,然后再补交书面通知。报案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受损货物的项目、受损货物的金额等基本信息。
申请检验:
收货方在得知货物受损后,应尽快联系保单指定的检验人申请检验,一般需在规定时间内(如 3 个工作日)完成,以防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保单未指定检验人,收货方可以联系当地具有相关资质(如劳氏资质)的检验公司安排检验,或者通过国内发货方联系保险公司确认检验人信息。
配合检验:
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需要配合检验人对受损货物进行查勘、定损,包括残损物资的处理等事宜。同时,按照检验人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单证。
提交索赔单证:
通常需要提供的单证包括货主致保险公司的索赔函、保单第一联正本、提单正本、货价发票、装箱单、货损货差证明(例如集装箱拆箱报告、港区理货记录、商检证书等)、货主向责任方的索赔函以及责任方的回复(如有)。
保险公司核赔:
保险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及索赔单证后,会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索赔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金额。
赔付:
如果核赔通过,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赔付方式可能是直接赔付给发货人,也可能根据约定赔付给其他相关方。
通知保险公司:
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同时,最好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
联合检验与报告出具:
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进口方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
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单证包括进口发票、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等。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需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
保险公司审核与赔付:
保险公司对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审定责任后,按照约定的赔款方式进行赔付。赔款方式有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或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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