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不当:瞭望人员未能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未使用有效的瞭望手段(如视觉瞭望、雷达瞭望、AIS 瞭望等)全面、准确地观察周围的船舶动态和航行环境,或者未能及时发现来船或潜在的危险情况,从而导致船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近危险区域,最终发生碰撞事故。例如,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瞭望人员没有充分利用雷达等设备进行有效的探测和跟踪,或者对雷达回波的分析判断不准确,未能识别出正在接近的船舶,从而错过了采取避碰措施的最佳时机。
未保持安全航速: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没有根据当时的能见度、通航密度、海况以及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合理地控制航速,航速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增加碰撞的风险。在能见度不良时,如果航速过快,船舶在发现来船后可能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制动距离过长,容易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而航速过低,船舶可能会失去舵效,操纵困难,也不利于在紧急情况下避让来船。此外,在狭窄航道、港口水域等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如果船舶不适当减速,也容易因来不及避让其他船舶而发生碰撞。
未能正确判断碰撞危险:航海者在观察到周围船舶的动态后,未能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以及对碰撞危险的程度估计不足,这可能是由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理解不够深入、对船舶的相对运动态势分析不准确或者缺乏足够的航海经验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在两船交叉相遇时,没有正确判断来船的航向和航速变化趋势,错误地认为不会发生碰撞,从而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碰措施,最终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避碰行动不及时、不正确:当发现存在碰撞危险时,船舶没有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时、果断地采取避碰行动,或者采取的避碰行动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和良好船艺的要求,例如转向角度过小、没有在足够的时间和距离外采取行动、采取了使碰撞危险增加的行动(如在近距离内大幅度转向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避碰行动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最终无法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船舶操纵性能受限:船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身的设备故障(如舵机失灵、主机故障等)、船体损坏、货物装载不合理(如重心过高、货物移位等)或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如强风、急流、浅水效应等)的影响,其操纵性能会受到限制,无法正常执行避碰操作,从而增加了碰撞的可能性。例如,在强风天气下,船舶的风压力矩增大,舵效降低,转向困难,如果此时遇到其他船舶,就很难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通信不畅:船舶之间在航行过程中没有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未能及时、准确地通报各自的船舶动态、航行意图和避碰措施等信息,导致双方对彼此的情况不了解,从而产生误解和误判,增加了碰撞的风险。例如,在两船接近时,没有通过甚高频(VHF)等通信设备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各自采取的避碰行动相互矛盾,最终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