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运代理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舱位时,委托方拥有多种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赔偿要求
要求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
委托方有权要求海运代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舱位,这是基于合同的基本要求。如果代理无法提供舱位,委托方可以要求代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补救,例如通过协调其他船舶、寻找替代航线或与其他代理合作等方式,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出运。
委托方还有权要求赔偿因代理未能提供舱位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延迟交付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如错过销售旺季、订单违约赔偿)、额外的仓储费用(如果货物已经在港口仓库等待装船)、为安排替代运输所产生的额外运费等。例如,如果因为货物不能按时交付,委托方需要向客户支付 10% 的合同违约金,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海运代理赔偿。
合同解除权及退款要求
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三、行业惯例和自律组织的协助
委托方应保存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在海运代理无法提供舱位时的权利主张?
如何在海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无法提供舱位的责任划分?
当委托方因海运代理无法提供舱位而遭受损失时,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