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时间的约定方式
装卸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装卸货物的数量。这需要根据货物的性质、港口的装卸设备和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对于散货如煤炭,合同可以规定:“装货港的装货率为每晴天工作日 10000 吨,卸货港的卸货率为每晴天工作日 8000 吨。” 这样可以保证货物装卸的效率,也为超期责任的界定提供了一个标准。
装卸时间的计算单位有多种选择,常见的有 “日” 或 “连续小时”。“日” 又可以分为 “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 等。“日历日” 是指从午夜零点到午夜零点的一整天,包括节假日和天气不良的日子。“工作日” 是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日子。“晴天工作日” 则是指在工作日的基础上,还需要排除因天气原因无法进行装卸作业的日子。例如,合同可以约定:“装货时间以晴天工作日为计算单位,每个晴天工作日装货效率为 1000 吨。”
在海运代理合同中,装卸时间的起点应该有清晰的界定。对于装货时间,一般可以从船舶抵达装货港的指定泊位并递交有效的 “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开始计算。例如,合同可以规定:“装货时间自船舶抵达装货港的指定泊位,船长或其代理人向承租人或其代表递交有效的 NOR 后 6 小时起算。” 对于卸货时间,起点可以是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指定泊位并递交 NOR 后,经过港口当局或收货人的确认后开始计算。
明确计算时间的起点和终点
确定装卸时间的计算单位
装卸率的约定
超期责任的界定
合同中也应该明确超期责任的免责情况,主要是不可抗力因素。例如,遇到恶劣天气(如台风、暴雨等)、港口罢工、政府部门的管制(如因安全检查而暂停装卸作业)等情况导致装卸超期,双方可以协商免除或分担超期责任。例如,合同可以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装卸作业中断,装卸时间应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但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力采取措施恢复装卸作业,如因一方未积极配合而导致装卸时间进一步延长,该方应承担超期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由于托运人(发货人)的原因导致装货超期,如未能及时将货物运至码头、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包装等,托运人应承担超期费用。超期费用通常包括船舶滞期费和码头仓储费等。滞期费是指船舶因装卸货物超期而滞留港口所产生的费用,其计算方式可以是按照船舶的每日租金乘以超期天数。例如,船舶的日租金为 10000 美元,装货超期 3 天,那么托运人应支付滞期费 30000 美元。如果是由于收货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卸货超期,如未能及时安排提货手续、港口拥堵但收货人未采取积极措施等,收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超期费用。
当实际装卸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时,就构成了超期。例如,合同约定装货时间为 5 个晴天工作日,而实际用了 7 个晴天工作日,那么就超出了 2 个晴天工作日。
超期的定义
超期费用的承担方
超期责任的免责情况
超期责任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装卸时间的约定及超期责任的约定,应如何在海运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
如何在海运代理合同中约定装卸时间的起算点和截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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