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标准
《海牙 - 维斯比规则》:这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国际公约。根据该规则,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件或每单位货物赔偿 10,000 金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计算,二者以较高者为准)。不过,该公约允许当事人在提单中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例如,在一些高价值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可以和承运人协商,在提单中注明更高的赔偿金额。
《汉堡规则》:该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它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SDR)或毛重每公斤 2.5 SDR 为限,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这一规则对货主在货物损失赔偿方面提供了相对更多的保障,尤其是对于高价值、低重量的货物。
提单条款中的赔偿标准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中的条款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有重要的规定。一般来说,提单会注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通常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钩到钩” 原则)。在这个期间内,如果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承运人将按照提单条款进行赔偿。例如,有些提单可能会规定承运人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坏免责,而对于自身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单中的赔偿标准还可能会受到贸易术语的影响。例如,在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下,卖方负责购买保险,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时,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 FOB(离岸价)术语下,一般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流程也会因责任划分而有所不同。
国内法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
不同国家的海商法也对航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有规定。例如,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2 计算单位(SDR),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这些国内法的规定在本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内适用,当货物运输纠纷在本国法院审理时,将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保险赔偿与承运人赔偿的关系
货物在航运过程中一般都投保了运输保险。当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货主首先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赔偿后,发现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如承运人在装卸过程中的过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货主)对承运人的求偿权。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货主 10 万元的货物损失,之后发现承运人对该损失负有 70% 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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