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期延误的情况下,合理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平衡船运公司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具体列举:应尽可能详细地列举出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如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如港口管制、禁令、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恐怖袭击、重大疫情等)。对于航运业务中特有的情况,如航道堵塞、船闸故障等也应明确列入。
概括兜底:在具体列举之后,再加上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如 “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以涵盖可能出现的其他未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但需注意兜底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理性原则,避免一方滥用。
船期调整:双方可以协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船期进行合理调整,如延长交货时间、重新安排运输计划等,以尽量减少对双方业务的影响。
费用分担: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如货物仓储费、转运费等,应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如何分担。一般来说,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额外费用,且双方均无过错,可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
合同解除权: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较长或对船期延误影响过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赋予双方一定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需提前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等,以避免一方随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