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担保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留置担保等,以下是它们的法律效力的具体介绍: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为抵押物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如果同一船舶上设立了多个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追及效力:船舶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抵押权也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对该船舶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如果是善意取得该船舶所有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船舶质权的设立:出质人将船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船舶质权设立。质权人占有船舶后,对船舶享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有效防止出质人擅自处分船舶。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船舶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船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担保类似,但质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先对船舶进行变卖或拍卖,而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协议折价等多种方式。
保管义务与风险承担:质权人在占有船舶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船舶的义务,如果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船舶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质押期间船舶的风险一般由质权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与一般保证: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追偿的范围包括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等。
留置权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在船舶融资担保中,如果修船厂等债权人因修理船舶等合法占有船舶,而船舶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用等到期债务时,修船厂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
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在留置船舶后,有权就留置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人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在实现留置权时,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船舶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如果留置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留置权,可能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担保在船舶融资担保中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留置担保适用于船舶融资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船舶融资担保中,不同担保形式的适用场景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