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与管理主要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 2024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有资格获得 2024 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0 日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2。
机构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公示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证书发放与使用: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 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 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 类、B 类)》实行一证多批制,进口批次在本年度内超过 12 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
期限与延期: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 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有效。当年 12 月 31 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 12 月 31 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 2 月 15 日。
违规处理: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持有 A 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相关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 9 月 15 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等。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的受理机构有哪些?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是什么?
未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如何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