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航行灯的安装位置、亮度及颜色规范如下:
桅灯: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应在 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左舷为红光灯,右舷为绿光灯,各自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2.5 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 80 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
尾灯:安装在船舶尽可能接近船尾处,应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白色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
船首灯: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 18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90 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在 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不同功能的环照灯安装位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桅顶灯(锚灯)装于桅杆顶端。
公约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亮度数值,但要求航行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和能见距离,以确保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在规定的距离内能够被其他船舶清晰地看到。一般来说,船舶航行灯的亮度需要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指南,以及各国船级社的规范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航行灯的颜色有什么特殊要求?
哪些因素会影响船舶航行灯的可见距离?
船舶航行灯故障或损坏时,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