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对货物的适航义务主要包括以下详细方面:
狭义的适航能力:承运人应使船舶本身的强度、结构能抗御特定航线和特定季节中将会遇到的各种可能情况的一般风险。此外,由于积载不当而危及船舶的安全时,也会被视为未使船舶适航.
航海能力 :
配备船员:承运人要适当地配备船员,即为船舶配备符合 1978 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我国已批准加入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所规定技术水平的船长和一定数量的船员。并且,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须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且只能担任职务证书指定的职务,或担任低于职务证书指定的职务。
装备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国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船舶装备规定的各种通讯信号装置、救生信号装置、引航员登船的绳梯和升降器、各种航海仪器设备,以及计划航海所必须的、足够的和最新的海图、航海指南、灯塔表、潮汐表、航行通告及其他航海图书资料。远洋航行船舶还须装备雷达、无线电测向仪、磁罗经或陀螺罗经、回声测深仪,以及能在无线电话频率上进行搜索的无线电设备等。同时,要保证锚、舵、车叶的可靠性,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使各种设备能经常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
供应船舶:应充分地提供燃料、物料、润料、淡水和食品。所供应燃料的数量要能满足到达加油港的正常消耗,再加上一个安全系数,且加油港需在航次开始前确定,不能在航程中任意选定。
适货能力:承运人应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比如,装货前货舱必须适当清扫,如有必要应按检疫机关的规定进行熏舱消毒;如果装载冷藏货,应保证冷藏机的温度适合货物的要求1.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需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分析:《海牙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判定标准
《海牙规则》适用于哪些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