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经过多个国家转运时,确定其原产地以申请原产地证书通常可按以下方法: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后,直接运输到进口国,中间没有经过其他非协定成员国境内进行贸易或消费。如果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协定成员国境内,需要证明货物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如提供转运地海关出具的未进行贸易或消费的证明等。
在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如 RCEP,累积规则允许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等。如果货物在多个缔约方国家进行了加工生产,可依据累积规则来综合判断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标准。
部分产品可能有专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例如特定农产品可能需要在特定国家种植并收获,特定的化工产品可能需要在某个国家完成特定的化学反应等,需要根据具体产品和相关协定的规定来判断。
如果货物在中间国家进行了不影响原产地资格的物流操作,如拆分、包装、装卸、仓储、贴标等,可由中间国家的签证签发机构或经批准的出口商在原原产地证书的基础上进行背书或签发新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资格保持不变。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货物转运过程中,若无法提供转运地海关证明,会对原产地证书申请产生什么影响?
累积规则中的原产材料是否包括原材料的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