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与传统外贸企业在退税政策上存在多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外贸企业:一般实行 “先征后退” 的办法,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 × 退税率。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跨境电商企业:通常采用 “免、抵、退” 或 “免退税” 的计算方法。对于 B2C 模式下的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可能会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退税税率来计算应退税额。如果企业有内销业务,还需考虑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以及当期全部进项税额等因素,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率)-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4。
传统外贸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海外仓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传统外贸企业:一般需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申报消费税退税,还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
跨境电商企业:对于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需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表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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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跨境电商企业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