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且已办理退税时,外贸企业需要按以下流程处理已退税款:
提交申请:外贸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返纳已退税款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机关柜台提交申请,通常需填写《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退运货物对应的已退税额。
开具缴款书: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为企业开具税收缴款书,注明应补缴的税款金额及缴款期限等。
缴纳税款:企业需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按照税收缴款书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应补缴的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并取得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
填写申请表:补缴税款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填写《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采集表,在 “退(免)税状态” 选择 “已办理退(免)税”,录入原退(免)税额,“业务处理方式” 选择 “补税”,填写正确的退运数量、计量单位等27。
提交资料:除上述采集表外,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税务审核与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为企业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4。
账务处理:企业需对退货相关的账务进行调整,冲减退运收入和成本,并对已退税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如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贷 “银行存款”。
其他情况处理:若企业将退运货物加工整理后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可凭相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及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若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则应持有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1。
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有什么作用?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时,未办理退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如何避免出现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