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水运中避免目的港弃货情况的发生,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客户资信调查: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通过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行业协会等渠道,全面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客户合作,降低因客户信用问题导致弃货的风险1。
签订详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详细条款。同时,对目的港弃货的责任承担、处理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分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1。
优化贸易条款:对于货值较低的货物,避免选择 DDU 或 DDP 条款,可优先考虑 FOB、CFR、CIF 等常用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如采用 FOB 条款时,发货人应确保货物按时装船并向收货人及时提供准确的装船信息;采用 CIF 条款时,发货人负责办理保险和运输,对货物的控制权相对较大。
购买相关保险:务必购买弃货保险或涵盖弃货风险的贸易保险,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切险等。一旦发生弃货情况,可通过保险理赔弥补部分经济损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