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水运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法律责任界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在水运过程中遭遇如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颁布禁运令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货物受损等,当事人一般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例如,在运输途中发生地震,致使港口设施损坏,货物无法按时装卸和运输,承运人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未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扩大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证明材料可以是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相关权威机构的证明等。
如果外贸水运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各方的责任。例如,合同中约定某种特定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或者约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等,都应按照合同执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如何界定外贸水运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若外贸水运合同中未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