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航运圈--航运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航运圈资讯  >  航运资讯  >  外贸水运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的法律责任界定是怎样的?
外贸水运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的法律责任界定是怎样的?
2024年12月24日 12:25   浏览:1   来源:货代小哈哈

外贸水运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法律责任界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责任免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如果在水运过程中遭遇如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颁布禁运令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货物受损等,当事人一般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12。例如,在运输途中发生地震,致使港口设施损坏,货物无法按时装卸和运输,承运人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 承运人责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货义务,如在台风来临前未对货物采取合理的加固、防护措施,或在船舶航行中未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航线、采取避险措施等,导致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运人在管货不当的情况下不能免责。

  • 托运人责任:若托运人在托运时隐瞒货物的真实性质、包装不当等,致使货物在遭遇不可抗力时更容易受损或对其他货物、船舶等造成损害,托运人可能需要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 港口经营人责任:如果港口经营人在其责任期间内,未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的货物管理义务,或在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对货物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港口经营人在台风来临前未对码头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加固,导致货物在台风中受损,港口经营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与证明义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2。未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扩大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证明材料可以是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相关权威机构的证明等。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如果外贸水运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各方的责任。例如,合同中约定某种特定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或者约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等,都应按照合同执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如何界定外贸水运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若外贸水运合同中未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航运圈资讯号
货代小哈哈
介绍
做一枚开心的小货代。
推荐航运圈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