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水运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划分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
托运人责任:
提供准确货物信息:托运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导致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受损等情况,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装义务:托运人需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或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对于需要特殊包装的货物,应按要求进行包装。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污染腐蚀等问题,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损坏,以及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负责赔偿2。
办理手续: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
适航与适货义务:承运人应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如因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按约运输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指定目的地。若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进行运输,且未告知托运人的,所增加运输费用托运人可拒绝支付;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货物保管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如因承运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2。
不可抗力: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提供相关证明34。
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的损失属于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范围14。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因托运人的过错而造成的货损,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的货损,由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
赔偿范围:明确货物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因货物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检验费、仓储费等。对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可以约定按照货物的发票价格、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计算12。
赔偿限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如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或每吨货物的固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需注意,该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索赔程序和期限: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索赔文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内贸水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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