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对海上安全通信系统的最新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设备配备要求:所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 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货船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一台 A 级 AIS 设备。国内海上航行的 500 总吨以下货船应按规定配备一台 A 级或 B 级 AIS 设备。2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的 1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 1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也应配备 A 级或 B 级 AIS 设备1。
设备运行要求:船舶在航行期间必须保持 AIS 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同时,应确保 AIS 设备中的静态数据准确无误,如 IMO 编码、MMSI 号码、呼号、船名、船长和船宽、船型等;动态数据如船位、世界标准时间、对地航向、对地航速等也应与实际情况和其他航行设备数据保持一致。此外,对于船舶吃水、危险货物类型、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等其他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输入和更新1。
现代化更新: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23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3)的决定,对 GMDSS 进行了现代化更新,使 ITU 无线电规则与 IMO 最新规则保持一致,以加强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例如,采用了自动连接系统(ACS)和导航数据系统(Navdat)等新技术来广播海上安全信息。
卫星通信服务认可:在 WRC-23 上,北斗卫星消息服务系统(BD MSS)被临时认可用于 GMDSS,但需与现有网络建立协调并消除干扰。
海上无线电通信频率管理:与 ITU 合作,对海上通信的无线电频率进行更精准的分配和管理,确保通信频率不受有害干扰,为海上安全通信提供稳定可靠的频率资源。例如,在特定的海上通信频段内,规定了不同类型通信业务的使用权限和优先级,如遇险报警信号具有最高优先级。
通信设备的性能标准与互操作性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海上通信设备的性能标准,确保各类通信设备如甚高频(VHF)电台、卫星通信终端等在不同的船舶和岸站之间能够实现良好的互操作性,即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设备能够无缝对接和协同工作。同时,要求通信设备具备更高的可靠性、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以适应复杂的海上环境。
国际海事组织对海上安全通信系统的要求是否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船用甚高频(VHF)无线电设备在海上安全通信系统中的作用是什么?
如何确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