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相关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收货人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效期内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 。
进口经营资质: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单位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需有销售该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若无进出口权,可找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产品安全:属于机电产品的进口医疗器械,其电气及机械安全项目、安全警告标识必须符合 GB9706《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系列标准、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说明书及标签: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需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且应标明通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事项.
检验地点:进口医疗器械原则上在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申报时明确使用地,在使用地实施检验.
特殊检验:进口心脏起搏器等部分医疗器械,需在指定口岸实施检验,并在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禁止进口规定: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关税及许可证件:部分医疗器械进口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O 证】,还需按规定缴纳关税,关税税率根据医疗器械的种类、原产国等因素有所不同24.
如实申报:企业需如实申报进口医疗器械的用途等信息,如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但海关会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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