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水处理器的处理能力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对于一般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处理能力通常在 0.5 - 10 立方米 / 天之间。这种设备主要处理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包括黑水(粪便污水)和灰水(洗漱、洗衣等污水)。一些小型船舶可能安装处理能力为 0.5 - 1 立方米 / 天的设备,而中型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可能在 3 - 5 立方米 / 天左右。
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根据船舶的燃油系统规模和可能的泄漏量等来确定。其处理能力一般在 0.1 - 5 立方米 / 小时之间。例如,在油轮上,含油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相对较高,可能达到 3 - 5 立方米 / 小时,以应对可能的大量含油污水产生情况。
船舶类型和规模:不同类型和大小的船舶产生的污水量差异很大。例如,大型远洋邮轮由于搭载大量乘客和船员,产生的污水量较多,其污水处理器的处理能力相对较强。一艘大型邮轮每天可能产生数千立方米的污水,相应的污水处理器处理能力可能达到每小时几十立方米甚至更高。而小型游艇的污水产生量较少,其污水处理器的处理能力可能只有每小时几立方米。
航行时间和活动类型:船舶航行时间的长短以及船上的活动类型也会影响污水产生量。长时间航行的船舶产生的污水累积量更多,需要更高的处理能力。此外,如果船舶上有特殊的作业活动,如货物清洗、海鲜加工等,也会增加污水量,从而要求污水处理器具备更高的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的影响因素
具体处理能力范围
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标准
许多国家也根据自身的海洋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例如,一些沿海发达国家可能要求船舶在其领海范围内排放的生活污水 BOD₅标准低于 10mg/L,SS 标准低于 10mg/L,大肠菌群数低于 100 个 / 100mL。对于含油污水,可能要求在领海范围内排放的含油量低于 5ppm(mg/L)。这些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IMO 制定了严格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V 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的海域,生化需氧量(BOD₅)不得超过 25mg/L,悬浮物(SS)不得超过 35mg/L,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 1000 个 / 100mL。在距最近陆地 3 - 12 海里之间的海域,BOD₅标准可放宽至 150mg/L,SS 标准为 150mg/L,大肠菌群数不超过 2500 个 / 100mL。而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允许经过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其大肠菌群数不超过 1000 个 / 100mL。
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根据 MARPOL 附则 I 的规定,船舶含油污水的含油量在特殊区域(如一些特定的海洋保护区等)内排放时,不得超过 15ppm(mg/L);在非特殊区域排放时,含油量不得超过 100ppm(mg/L)。同时,排放时要确保船舶处于航行状态,且排放速率不超过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油污水集中排放造成污染。
联系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