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以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率 。其中,完税价格一般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为准,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若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海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估定完税价格135.
从量计征: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每单位数量的应征税额计算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关税单位税额 ,适用于啤酒、原油等少数商品5.
复合计征: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种标准计征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关税单位税额 +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适用于进口广播用录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商品5.
滑准税计征: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税,其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进口商品价格越高,税率越低,反之亦然。具体计算公式因商品而异5.
法定减免: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的项目,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主要包括26 :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以鼓励小额贸易和降低征管成本。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此类物品通常是为了宣传或展示目的而免费提供的,不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因此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作为国际援助或友好交流的一部分,这些物资的进口免征关税,体现了国家间的合作与互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损坏或损失,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关税,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对于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的数量和价值范围内免征关税,如海关总署规定的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根据国际条约的约定,对特定的货物或物品给予关税减免优惠,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根据相关协议相互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特定减免:由国务院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而实施的减免政策,需经过海关的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相应的减免证明,常见的特定减免政策包括246 :
特定地区减免: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在进口用于区内生产、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货物时,可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优惠,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特定企业减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等,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条件下,进口特定的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可享受关税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特定用途减免:专为制造特种外销商品的主要进口原料,可以减免关税;对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仪器设备、用品等,免征关税,以支持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联合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关税减免措施,通常是专门针对个别案件、个别批次的进出口货物,以特殊照顾原则为基础实施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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