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目标:规定 2025-2029 年期间,在欧洲经济区港口停靠的 5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将船上能源的全生命周期排放强度从 2020 年的基线水平降低 2%,到 2030 年将达到 6%;到 2035 年将达到 14.5%;到 2040 年将达到 31%;到 2045 年将达到 62%;到 2050 年将达到 80%12.
数据监测与报告:所有 5000 吨及以上的商船,在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期间,必须记录并报告其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包括出发港和到达港、航行和靠泊时燃油消耗量、通过岸上电源(OPS)的供电量及通电时间等12.
违规处罚:若船舶超过其温室气体强度限制,航运公司将被处以 2400 欧元 / 吨的极低硫燃料油(VLSFO)当量能源罚款。若船舶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年度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取得 FuelEU DOC,停靠港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主管当局可发布驱逐令,拒绝该船舶进入其任何港口12.
EEXI 规定:是一项设计参数,用于评估船舶的潜在碳强度,船舶需在 2023 年进行评估,大多数船舶需实施发动机功率限制(EPL)以符合规定,但由于 2022 年运营速度已低于此限制,该规定对运营影响不大.
CII 规定:评估船舶的运营碳强度,根据提交给 IMO 数据收集系统的数据,船舶会获得从‘A’到‘E’的评级。若船舶评级为‘D’连续三年或任何一年评级为‘E’,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实施纠正计划。该规定自 2023 年起逐年严格,减排因子从 2023 年的 5% 增加到 2026 年的 11%5.
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 ETS)管理机构正在探讨将该体系扩展至海运业,可能使航运业从 2026 年开始加入其碳市场,旨在激励低碳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并引入节能的运营实践3.
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400 总吨以上的海工船舶必须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5000 总吨及以上的海工船舶将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范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