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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中常见条款的详细解读与实例
2024年11月27日 20:02   浏览:16   来源:货代小哈哈

一、商品条款

(一)商品名称与规格


  1. 详细描述的重要性

    • 商品名称应准确、具体,避免模糊或笼统的表述。规格则详细说明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尺寸、性能参数等内容。这有助于明确买卖双方的交易对象,防止因对商品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例如,在一份电子产品的外贸合同中,商品名称为 “智能平板电脑”,规格部分详细列出了屏幕尺寸(如 10.1 英寸)、处理器型号(如骁龙 888)、内存容量(如 8GB)、存储容量(如 128GB)、电池续航时间(如连续使用 8 小时)等信息。

  2. 实例分析

    • 假设合同中约定出售 “优质棉花”,但没有对 “优质” 进行具体的质量标准界定。在交货时,买家认为棉花的纤维长度、强度等指标应达到较高水平才是 “优质”,而卖家认为只要符合一般市场中等水平就是 “优质”,就会引发争议。为避免这种情况,应明确棉花的纤维长度(如 28 - 30 毫米)、马克隆值(如 3.7 - 4.2)等具体规格参数。

(二)商品数量


  1. 数量的计量方式

    • 合同中要明确商品数量的计量方式,常见的有重量(如公吨、千克)、个数(如件、套)、长度(如米、英尺)、面积(如平方米、平方英尺)、体积(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等。对于按重量计量的商品,还需明确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例如,对于钢材出口合同,数量可以用公吨计量,并且注明是 “以净重计算”,即扣除包装后的钢材实际重量。

  2. 溢短装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 考虑到商品在生产、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出现数量的合理增减,合同中可以规定溢短装条款。例如,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 1000 公吨,允许有 5% 的溢短装。这意味着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可以在 950 - 1050 公吨之间。同时,要明确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方式,如按合同价格计算或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价格条款

(一)价格术语


  1. 常用价格术语及责任划分

    • FOB(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负责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在 “FOB 上海” 合同中,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至上海港码头并装上船,装船后的运费、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

    •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办理货运保险,提供保险单据,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CIF 纽约” 条款下,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至纽约港,包括安排运输和保险,直到货物到达纽约港码头,而买方在纽约港接收货物后承担后续风险。

    • FCA(Free Carrier) -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这种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灵活性较高。例如,在 “FCA 工厂” 合同中,卖方在工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后续的运输和保险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2. 价格构成与计算示例

    • 以 CIF 价格为例,假设某商品的 FOB 价格为每单位 100 美元,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为每单位 10 美元,保险费率为 1%。则 CIF 价格 = FOB 价格 + 运费 + 保险费。保险费 = CIF 价格 × 保险费率,设 CIF 价格为 X,可列出方程:X = 100 + 10 + X×1%,解得 X≈111.11 美元。所以该商品的 CIF 价格约为每单位 111.11 美元。

三、包装条款

(一)包装材料与方式


  1. 包装的要求与目的

    • 包装材料和方式应根据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包装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同时也要考虑便于搬运和销售。例如,对于易碎品(如玻璃制品),包装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如泡沫塑料、木箱等)进行缓冲和固定;对于液体商品(如香水),包装要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2. 实例展示

    • 如出口服装的包装,合同可以规定 “每件服装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10 件为一包,用防潮纸包裹,再装入纸箱,纸箱外应标明尺码、颜色、数量等信息,每箱毛重不超过 20 千克,以便于搬运和运输”。

(二)包装标志


  1. 运输标志(唛头)

    • 运输标志通常由几何图形、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代号、参考号(如合同号、订单号)、目的地、件数编号等。它的作用是便于在运输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例如,唛头可以是 “ABC(收货人代号)- 12345(合同号)- NEW YORK(目的地)- NO.1 - 10(件数编号,表示本批货物共 10 件,这是第 1 件)”。

  2. 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 指示性标志用于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 “向上”“防潮”“小心轻放” 等标志。警告性标志用于表明商品具有的危险性,如 “易燃”“易爆”“有毒” 等标志。这些标志对于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人员安全非常重要。

四、运输条款

(一)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


  1. 运输方式的选择与约定

    • 合同中要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例如,对于大批量、对时间要求不高的货物,通常选择海运;对于高价值、时效性强的货物,如电子产品、生鲜产品等,可能会选择空运。同时,要注明运输工具的类型(如船舶名称、航班号、车牌号等),如果是班轮运输,要明确船期;如果是租船运输,要规定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2. 实例分析

    • 一份外贸合同中约定 “货物采用海运方式运输,由卖方负责安排船舶,船舶名称为‘XX 号’,预计启航日期为 XX 年 XX 月 XX 日,预计抵达目的港日期为 XX 年 XX 月 XX 日”。这样明确的约定可以让双方清楚运输的安排,便于安排生产和收货等后续事宜。

(二)装运港与目的港


  1. 港口的明确规定

    • 装运港是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货物最终抵达的港口。合同中要准确写明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避免使用笼统的表述。例如,“装运港:上海港;目的港:洛杉矶港”。如果可能有多个港口可供选择,要明确规定选择港口的范围和方式。

  2. 转运与分批装运条款

    • 转运条款:明确货物是否允许转运。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限制,可能需要在中途港口转运。如果允许转运,要规定转运的港口和转运的责任承担等内容。例如,合同规定 “允许转运,转运港为香港”,并且注明 “卖方负责安排转运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 分批装运条款:对于大宗商品或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可能需要分批装运。合同中要明确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以及每批装运的时间、数量等要求。例如,合同规定 “允许分批装运,第一批货物应在 XX 年 XX 月 XX 日前装运,数量为总数量的 30%,第二批货物应在 XX 年 XX 月 XX 日前装运,数量为总数量的 70%”。

五、保险条款

(一)保险险别与金额


  1. 保险险别的选择依据

    • 保险险别应根据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因素确定。常见的海运保险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还可以附加各种特殊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等)。例如,对于易受潮的商品(如纸张),除了投保基本险别外,可能还需要附加淡水雨淋险;对于高价值商品(如珠宝),一般投保一切险。

  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 保险金额通常是在 CIF 或 CIP 价格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确定。加成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预期利润和经营费用等。一般加成比例为 10% - 30%。例如,CIF 价格为 10000 美元,加成 10%,则保险金额 = 10000×(1 + 10%)= 11000 美元。

(二)保险责任的起讫


  1. “仓至仓” 条款(适用于海运保险)

    • “仓至仓” 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例如,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出后,在运输途中、港口仓库以及抵达买方仓库前发生保险事故,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责任起讫规定(如空运、陆运)

    • 空运保险责任一般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飞机时终止。陆运保险责任是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适当延长保险责任期间,如在陆运时,包括货物在车站、码头的临时储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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